「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及實務解析」課程

  本會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上午9時30分至12時邀請賴純慧庭長講授「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及實務解析」課程,為與會道長帶來精彩的解說。

  賴庭長先向與會道長介紹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基本精神及特性,即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為宗旨,並陸續由108年修法核心為主軸,開始介紹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體系架構,諸如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,適用對象僅限於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;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,由少年住居所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其他行政資源先行輔導;強化少年訊問程序之保障;擴大少年得轉介之輔導處所,得將少年責付福利、教養機構、醫療機構、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;引進少年與被害人修復對話等等,此次修法乃我國與世界兒少司法權益潮流接軌的重要里程碑。

  此外,為因應110年7月16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5號闡明修法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未賦予被害人得到庭參與陳述意見之權利,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予以宣告違憲。立法者因而於112年6月21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修正條文,增訂對於被害人程序參與及權益保護相關規範,且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,因應少年事件之性質,設置有別於成人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機制之必要,以期合理維護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被害人相關權利。然而,關於少年保護事件、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委任律師之角色與權限、閱卷範圍等,因與一般刑事案件中律師之角色及閱卷之範圍有別,進而引起律師界質疑聲浪此種差別之實益。對此,賴庭長於講座中為此特別以律師之角色與權限及閱卷權詳加說明。首先於少年保護事件中,少年輔佐人原則僅得檢閱卷宗內有關少年非行事實部分之證據資料,並為維護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,被害人不得委任律師聲請閱卷,僅得由律師陪同到庭陳述意見及提示卷證。次之,關於少年刑事案件中,少年及被害人均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,並由代理人聲請檢閱卷證,然被害人並無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適用之規定。透過賴庭長細緻之講解及經驗之分享,使與會道長日後在執行業務上多有助益。

  感謝賴庭長對於112年少年事件法之修法重點,以言簡意賅並佐以多年來深厚之實務經驗,以深入淺出之說明方式,提供與會道長全面精闢之見解分析,使與會道長獲益良多。(文)

回上一頁